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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2017年07月27日 10:06  点击:[]

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决定开展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天津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津财采〔201567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主要是对市区两级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201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对各区的考核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对于没有设立区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区,应依照本通知,对承担集中采购工作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1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情况等;

2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

3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

4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在2016年度有无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考核方式和评价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通过检查部分项目档案(每个集中采购机构应不少于10个)、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等方式实施,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严格对照《2017年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

(二)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百分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统一进行公布。

对考核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市(区)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对承担本区集中采购工作的社会代理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应在下一年度取消该社会代理机构承担本区集中采购工作的资格。

对存在《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也视为考核不合格,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处分。

、考核时间安排

本次考核工作时间为2017626日至831日。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62675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自查,将自查报告书面报送考核组,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组检查。

第二阶段:书面审查阶段(76—728日)考核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编制初步的工作底稿。向采购人、供应商发送调查问卷,调查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满意度将在此阶段同时进行。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731—89日)考核组赴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机制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考核单位确认工作底稿。

第四阶段:整理通告阶段(811—831日)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要求

(一)各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考核工作,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做好自查工作,配合考核组进行考核检查。

(二)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工作方案。

(三)各区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考核时间安排进行调整,但全部考核工作应于930日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附件:2017年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2017623日    

 

 

附件

2017年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

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如出现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多重扣分的情形,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以扣分最高项记分。

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55分)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5分)。评分标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没有被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处罚处过分的,记5分;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被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处罚处过分的,视情节轻重扣3-5分;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被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处罚处过分的,视情节轻重扣1-3分。

(二)政府采购范围(5分)。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执行的,记5分;有不接受委托代理采购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或有将集中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情形的,扣5分。

(三)政府采购方式(5分)。评分标准: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以及因废标需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记5分;没有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扣5分。

(四)政府采购程序(33分)。评分标准:1.政府采购程序合法合规(20分)。凡在采购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程序、评标报告完整性、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活动记录、询问质疑答复等方面每出现一项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形扣1分,扣完为止。2.落实政策功能情况(5分)。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按规定及时落实节能、环保、进口产品审核管理、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记5分;未按规定及时落实上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采购文件中增加政策性加分或特殊要求的,每出现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3.采购文件中是否含有歧视性条款(3分)。采购文件中不存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情形的,记3分;采购文件中存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情形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4.评审专家的抽取(5分)。严格按照规定在市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且参与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与所抽专家一致的,记5分;每出现一次不按照规定在市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参与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与所抽专家不一致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五)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5分)。评分标准: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真实、完整,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5分;未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情况(2分)。评分标准:按照采购人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积极督促合同履行的,记2分;不按照采购人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或未督促合同履行的,扣2分。

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10分)

(一)凡在合理采购时限内完成采购任务的,记5分;招标方式采购每超过5天扣1分,非招标方式采购每超过3天扣1分,扣完5分为止。合理采购时限以被考核单位同一采购方式所用时间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二)年度采购项目废标(终止)率在合理范围(10%)内的,记5分;废标(终止)率在10%-20%之间的,记3分;20%以上每增加一个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三、政府采购工作质量(25分)

(一)采购人满意度(5分)。评分标准:问卷调查结果采购人满意度在85%以上的,记5分;在60%-85%之间的,记3分;60%以下的,记0分。

(二)供应商满意度(5分)。评分标准:问卷调查结果供应商满意度在85%以上的,记5分;在60%-85%之间的,记3分;60%以下的,记0分。

(三)是否存在向供应商收取不合法、不合理费用等情况,是否及时退还按规定应退回的资金(3分)。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记3分;存在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四)关键业务岗位和工作的内部监管(5分)。评分标准:对关键业务岗位和工作,如对采购文件的审核、信息公告的发布、评审现场的组织、询问质疑的答复处理等有完备可查的内部监管制度,并依法对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进行分设、分离的,记5分;内部监管制度不完善,或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未依法对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进行分设、分离的,有制度不执行的,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五)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5分)。

评分标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不存在借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的,记5分;存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扣5分;存在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行为,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的行为,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六)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情况(2分)。评分标准:每年开展内部培训4次以上的,记2分;内部培训2-4次的,记1分;内部培训少于2次的,扣2分。

四、投诉举报情况(10分)

2016年未出现有效投诉举报的,记10分;出现一次有效投诉举报的,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上一条: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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