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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07月27日 10:09  点击:[]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就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二、报告范围

天津市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三、报告内容

1.本单位上一年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四、报告程序

1.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于每年度结束后,按照填报要求(报告格式文档请在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下载)尽快总结形成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梳理汇总一年来本单位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转化效益及其他情况,准备年度报告所需相关数据及材料。

2.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于每年3月30日(2017年为6月30日)前,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在报告首页签章)纸版、电子版,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于4月30日前(2017年为7月30日)报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

3.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梳理形成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30日(2017年为8月30日)前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和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电子版光盘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1.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出具是否可上报的审查意见。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3.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和维护。随着平台建设进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逐步实现共享和公开。

4.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5.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加强涉密和敏感信息管理,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附件:1.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参考样式

2.填报说明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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