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采〔2015〕1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供应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将实施条例各项内容学习好、贯彻好,现就做好实施条例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的研究制定,是政府采购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条例在财政性资金认定、政府采购工程管理、采购需求主体责任、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源头和结果控制、采购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均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操作执行链条。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准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能够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对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学习研究,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和条款内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认真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各项内容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研究,狠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财政内部积极开展对实施条例的学习研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理念,提高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素质。要严格按照实施条例的各项要求,在采购计划备案、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投诉事项处理等方面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同时,面向本区域所属预算单位做好实施条例的培训指导工作,营造学法、守法、依法采购的良好氛围。
各级采购人要提高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系统或单位内部开展自上而下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政府采购法制观念。同时,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循条例所倡导的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原则,认真执行实施条例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重点在财政性资金“应采尽采”、政府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供应商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等方面严格落实实施条例的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实施采购。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实际代理工作,组织内部从业人员加强对实施条例的学习研究,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并按照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加强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度建设,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全面提升代理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
三、做好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工作
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各个方面均提出更加细致全面的要求,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遵循“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思路,对与实施条例不衔接的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还将抓紧制定并适时出台政府采购相关配套制度,着力解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也要梳理、查找当前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与实施条例相悖的做法和规定,及时纠正、认真改进,确保政府采购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整体协调健康发展。
2015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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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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