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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24日 16:38  点击:[]

 

为了加强我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成套仪器设备,或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均属大仪设备范畴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等情况,可经申请批准后降管理。

第二条  管理职责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采购审批常规验收、日常管理的监督与指导、调拨与报废等管理工作,对各使用部门大仪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与检查;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大仪设备使用效益等相关情况。

各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大仪设备从调研论证、规范采购、技术验收到具体使用、维护保养等运行管理工作,需遵循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条 论证与采购  各使用部门须进行大仪设备购置前的论证,根据教学、科研和专业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仪设备。购置大仪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申购部门在申购前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和填写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标准文本附后),根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申购部门须严格遵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办法》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购部门将申请及论证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由负责大仪设备采购部门执行采购程序。

采购程序依照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验收工作 对于购置和企业捐赠的大型仪器设备,须由需求部门组织供货商共同完成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建立档案 所有大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一律存档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建立大仪设备独立档案,实行技术资料借阅制度。大仪设备档案内容应含:大仪设备购置计划(项目审批计划)、论证报告、领导或上级单位审批意见、采购方式审批意见、购置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用户出入库凭证(转固凭证)、技术资料、设备使用记录等。

第六条  使用和保养

1. 使用部门负责对大仪设备的保管、使用、定期检测、维修维护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对每台大仪设备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各使用部门须将大仪设备专管人员名单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专管人员应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达到所管设备的专业技能要求。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独立上机操作。专管人员如有变动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重新备案。

2. 各使用部门要在大仪设备使用前制定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在设备使用区域悬挂上墙

3. 大仪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相关设备运行规程要求。对擅自或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的仪器,造成损坏或精度、性能下降,由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资产管理处监督使用部门对所辖大仪设备作定期检查和抽验,对不符合设备操作规程的部门及管理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 大仪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解体使用,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由大仪设备的使用部门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报请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向资产管理处备案。

5.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校外借用。如需借用必须经教学主管校领导及资产主管校领导批准,在资产管理处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借用,并按时归还。借用双方须严格交接验收设备性能等技术参数。

6. 各使用部门建立大仪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和有效机时数。各使用部门应按大仪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维护和标定,对性能降低和精度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以保持仪器设备各项指标的完好可靠

第七条  开放与共享

1. 学校鼓励并引导各使用部门对大仪设备开展校内外共享工作。学校内应按照实验实训室布局专管共享,为全教学、科研和培训工作服务;学校外应积极开展社会合作服务,提高大仪设备的使用率,扩大应用领域。

2. 大仪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核及应用

1. 根据各部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实际使用情况,大仪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学校确定大仪设备年定额机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参考指标《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使用机时过低的大仪设备,所辖部门应书面分析报告一并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分析工作,并对统计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2. 各使用部门大仪设备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进行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预算安排、维修经费和部门年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维修管理

为了促进大仪设备的专管共享和对外开放,保证大仪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各二级学院、系部认真做好定期维修保养,费用列支于每年下达的部门教学经费中。资产管理处将对各使用部门的维修、验收、投入使用情况和记录,进行指导查。使用部门在设备维修后履行责任验收。维修过程及结果记入“大仪设备使用记录”中。每学期末使用部门需将大仪设备使用记录上报资产管理处备

第九条  事故认定与处理

1. 大仪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使用部门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和资产管理部门,由安全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

2. 发生大仪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除立即报告外,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情况和原因,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附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三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认定,并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再行组织维修。

3. 因责任事故造成大仪设备的损坏、丢失,除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还要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赔偿制度进行相应赔偿。

4. 凡因交接或保管不到位造成大仪设备附件和技术资料损坏、丢失,专管人员除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并根据责任情况扣发一定额度的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条  报废管理

1. 已到报废期,或因技术落后,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大仪设备,要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资产报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 申请报废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依照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 大仪设备报废处置申请在未获得审批前,使用部门对申请报废的大仪设备仍负保管义务,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

第十一条  其它

1. 本管理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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